“多亏检察官鼎力相助,仅用8个工作日就帮我们免除了65万元的‘加处罚款’,解决了困扰公司多时的资金难题,避免了公司在建项目‘胎死腹中’”。9月2日,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电话回访某公司时,该公司老板石女士在表达感激之情的同时,坚定了将汉川在建项目继续做下去的决心,并争取早日投产。
办案检察官介绍,经汉川市某镇政府招商,原本在武汉市经商的石女士决定筹资在该镇兴建一家包装企业。但因法律知识欠缺、对用地程序不尽了解,石女士在轻信他人能快速完备用地手续的情形下,项目未批先建。
年11月26日,孝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(以下简称“自规局”)针对该公司违法用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并针对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情形,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决定加处罚款。
年7月底,自规局拟对该公司未缴纳累计的65.万元“加处罚款”申请强制执行。8月12日,该公司向汉川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,请求检察机关监督撤销“加处罚款”。
汉川市检察院受理该监督申请案后,办案检察官赴该镇实地了解公司在建项目非法占地等情况,赴自规局调取了土地执法卷宗及其它处罚项目的执行资料,询问具体执法人员与相关负责人,还到法院沟通并了解行政机关申请“加处罚款”强制执行情况。
通过调查走访查明,该公司因资金有限,在处罚决定确定的履行期内未缴纳罚款,也未依法申请分批缴纳,导致产生了“加处罚款”的法律后果。该公司在行政机关履行催告前后,分三次陆续缴纳完了罚款本金,同时依法申请了该宗土地的用地手续。在检察机关介入监督时,该用地手续已获得批准。该公司据此认为不应再对其“加处罚款”,由此引发本案争议。
8月24日上午,在与市法院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后,检法两家共同认为,本案涉及营商环境,被处罚的市场主体用地违法源于客观认识不足,主观恶性不强,且在事后主动缴纳了罚款本金、完备了用地手续,通过补救措施实现了违法行为的治愈,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免“加处罚款”的条件。
当日下午,根据前期调查核实、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情况以及与人民法院联席会研究意见,汉川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。会上,办案检察官针对该公司“不理解为何履行了罚款还要承担‘加处罚款’”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,让该公司正视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,针对自规局“没把握能否减免该公司的‘加处罚款’”从法律规定、立法目的、执法导向以及政策要求的角度进行宣讲。来自企业、媒体、银行、人大代表、人民监督员的5位听证员代表,当场发表了评议意见,一致认为该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符合法定减免加处罚款的情形,同时也考虑到营商环境,建议自规局免除该公司“加处罚款”。在最后陈述阶段,自规局分管局长综合听证会各方意见,同意将按程序减免“加处罚款”。至此,这场“加处罚款”的行政争议在听证员的见证与监督下,得到了及时、圆满的化解。
汉川检察
通讯员:陆成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