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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部盾牌丨重拳打击乱象依法守护戎装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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守护戎装、维护*威、强我国威,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。近年来,社会上非法生产销售*服及仿制品、非法使用“*需”“*服”“*品”等用语招揽顾客、个人违规穿着*服等问题依然存在,少数不法分子甚至穿着*服冒充*人骗财骗色,严重损害*人声誉,抹黑*队形象,扰乱*地秩序,影响十分恶劣。本期“中部盾牌”栏目由石家庄*事检察院的检察官为大家解案释法。

典型案例:年2月至年12月期间,张某某租赁湖北省汉川市某街道商贸城一仓库,在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饰销售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大量采购武装部队制式服饰存放于此,并以“拥君服装店”店铺名,在淘宝网销售07式迷彩大衣、07式迷彩作训服等武装部队制式服饰余件(套),获利3万余元。年12月,公安机关在张某某位于商贸城的库房现场查扣07式迷彩大衣、07式迷彩作训服、迷彩帽等余件(套),各*兵种肩章、领章、胸标等余件(副)。年3月,张某某因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

法律法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:非法生产、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、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:非法生产、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以非法生产、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:(一)非法生产、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,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;(二)非法生产、买卖帽徽、领花、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(副)以上的;(三)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;(四)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;(五)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。

《*服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: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工商行*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,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,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(一)非法生产*服、*服专用材料的;(二)买卖*服、*服专用材料的;(三)生产、销售*服仿制品的。

工商行*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、销售*服或者*服仿制品的行为时,可以查封、扣押涉嫌物品。

《*服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:违反本条例规定,使用*服和中国人民解放*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,或者以“*需”、“*服”、“*品”等用语招揽顾客的,由工商行*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

《*服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:穿着*服或者*服仿制品冒充*人招摇撞骗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检察官解读

*服,是指中国人民解放*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,是*人身份的重要标志,也是*队形象的重要体现,更是国威*威的重要象征。本案中,张某某买卖的*服均属于中国人民解放*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,且非法经营数额较大,情节严重,已经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,理应受到《刑法》的严惩。

加强*服管理,打击涉*服违法犯罪,是保障*人地位和权益、维护*队形象和荣誉的必要举措。今年10月,中央*委后勤保障部、训练管理部、国防动员部、*法委员会和中央网信办、教育部、公安部、文化和旅游部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发文,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“守护戎装”专项行动,旨在查处涉*服违法犯罪行为、规范市场经营活动,着力维护*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,这充分体现了*地严厉打击涉*服违法犯罪,全面提升*服管理法治化、规范化、专业化水平的强大决心和力度。

乱买乱卖、乱穿乱用*服,平时将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,战时将会给敌方人员*事渗透带来便利,严重影响国防*事安全。战友们一定要树牢法纪意识,首先从自身做起,保管好自己的*服,严格遵守*服使用管理相关规定,维护好*服的神圣地位,坚决杜绝将*服作为礼品赠给亲朋送好友、售卖自身废旧*服等行为。当出现*服损坏、丢失等情况时,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,严格按流程按规定报废、申领*服,切勿私自在地方“*品店”“劳保店”或网络上购买假*服、仿制*服,当发现非法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、穿着*服等情况线索的,要及时向部队保卫部门或地方公安机关报告反映,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*服专用性严肃性,捍卫人民*队良好形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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